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9號
上 訴 人 裕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啟新
被
上訴人 富邦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瑞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
訴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
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
)柒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
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連士綱
法 官 黃
乃瑩
以上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