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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裕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新 被 上訴人 富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 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 )柒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 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連士綱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