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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瑞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范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台 幣壹仟柒佰貳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貳拾肆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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