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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不得取消得標資格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  告 高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順 原   告 鉦伸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光治 被  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得取消得標資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 月7 日發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,有送達證書2 紙可稽(見 本院卷第51、55頁),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存卷足憑(見本院卷第59-67 頁),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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