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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鼎大網印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菁 上 訴 人 沈峰麒 被上 訴 人 陳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鼎大網印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德菁、上訴人沈峰麒之地址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○○○巷○弄○○○號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 ○巷○弄○號5樓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民國107年8月28日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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