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
上 訴 人 鼎大網印製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德菁
上 訴 人 沈峰麒
被上 訴 人 陳哲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
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鼎大網印製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王德菁、上訴人沈峰麒之地址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
○○○巷○弄○○○號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
○巷○弄○號5樓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民國107年8月28日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
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何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