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
上 訴 人 鼎大網印製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德菁
上 訴 人 沈峰麒
被上 訴 人 陳哲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5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
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經查,
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
嗣本院於民國10
7年8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
判費新臺幣10萬8420元,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30日、107年1
2月10日先後送達上訴人,並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茲上訴
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足參
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何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