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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  告 王清富       王 詮       王仁志 兼 上人三 訴訟代理人 簡麗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被   告 陽洸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秀桂 被   告 王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子豪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複 代理人 杜青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點第6 行至第7 行(即判決第3 頁 第3 行至第4 行)中,關於「被告陽洸鈦實業有限公司就其中10 7 年2 月14日前已屆期部分」,應更正為「被告王詮科技企業有 限公司就其中107 年2 月14日前已屆期部分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