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
原 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孟憲鎧
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
律師
複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
陳柏光律師
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
複代理人 陳柏帆律師
被 告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
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
被 告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余旭雄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
複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
複代理人 張冠雄
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棠
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
十時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被告及參加人請就原告所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㈡狀內容及證物
表示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