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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  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代理人  邱亮儒律師       陳柏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 陳柏帆律師 被   告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被   告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余旭雄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複代理人  陳長甫律師 複代理人  張冠雄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被告及參加人請就原告所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㈡狀內容及證物 表示意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