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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志剛 被 上訴 人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8,20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,2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