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
上 訴 人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寶珠
訴訟代理人 陳志剛
被
上訴 人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
上列
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8,208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9,2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