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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 上訴 人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被 上訴 人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被 上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962,275 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0,45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