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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 上訴 人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被 上訴 人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被 上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 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經查,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 已於108 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(見 本院卷㈢第313 頁)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,復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足參(見本院卷㈢第323 至329 頁),其上訴自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