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
上 訴 人 陸品蓁
被
上訴人 仕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惠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
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
一節
、第二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
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,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7 年11月5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
於107 年11月9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上訴
人逾期
迄未補正,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,其上訴自
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