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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  告 成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德勝 上列當事人被告葉伯衛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前經本 院於107年4月30日通知應提出被告葉進興、葉伯團、莊淑惠、葉 山墩、葉李素蘭、葉鴻章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繪製繼承系統表到院,今 已經過三週均未提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,逾期不提出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忠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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