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4號
原 告 陳李美春
訴訟
代理人 陳彥維
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
律師
複代理人 張君魁律師
被 告 裕皇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立昌
被 告 翔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慶鋐
被 告 張國聖
被 告 陳鈺芬
被 告 顏乙卉
訴訟代理人 黃宏仁
被 告 陳昌
訴訟代理人 陳信鴻
被 告 欣翔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滿怡
被 告 楊添福
被 告 鼎荃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嘉
被 告 張國寶
被 告 耿桂珍
被 告 黃怡尹
前十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7日下午2時40分,
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原告為
系爭896地號之共有人
,請具狀更正
訴之聲明,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
。
繕本逕寄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