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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  告 陳李美春 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複代理人  張君魁律師 被   告 裕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昌 被   告 翔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鋐 被   告 張國聖 被   告 陳鈺芬 被   告 顏乙卉 訴訟代理人 黃宏仁 被   告 陳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信鴻 被   告 欣翔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滿怡 被   告 楊添福 被   告 鼎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嘉 被   告 張國寶 被   告 耿桂珍 被   告 黃怡尹 前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7日下午2時40分,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原告為系爭896地號之共有人 ,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,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。繕本逕寄被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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