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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敏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振維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玉貞 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微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昭宏 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0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 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 佰捌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