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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被 上訴人 翔達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瑞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057,55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9,99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 年  4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