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4號
上 訴 人 鄧正光
被
上訴 人 亞勗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正光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5 月
3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44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
院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00 萬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24萬2,4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。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