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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關係無效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鄧正光 被 上訴 人 亞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正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5 月 3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44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 院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00 萬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萬2,4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