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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枝發 被 上訴人 魏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32,542,84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,66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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