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0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被 告 履鑫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林文英
被 告 蔡清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
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
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前
聲請本院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聲明
異議後
視為起訴,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
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3
日送達原告,
惟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
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
書、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
可憑,是原告之訴顯
難認為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嘉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