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重訴字第493號
原 告 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
複 代理人 陳禹齊律師
被 告 李妍慧
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
王尚勇
被 告 魏玉鈴
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
複 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