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重訴字第493號
上 訴 人 李妍慧
魏玉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134,48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51,848元。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