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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原   告 麗的美容美髮香水百貨行 法定代理人 侯國隆 原   告 連振興即保視捷光學眼鏡行 訴訟代理人 蘇振文律師       李蕙如律師 被   告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被   告 卓錦隆       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光裕 被   告 翁冠群       達菖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正聰 被   告 張雲男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      林欣慧律師 被   告 國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晉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帝範律師 被  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