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
原 告 麗的美容美髮香水百貨行
法定
代理人 侯國隆
原 告 連振興即保視捷光學眼鏡行
訴訟代理人 蘇振文
律師
李蕙如律師
被 告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
被 告 卓錦隆
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翁光裕
被 告 翁冠群
達菖工程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張正聰
被 告 張雲男
上六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
林欣慧律師
被 告 國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兼 上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魏晉文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
複 代理 人 江帝範律師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
十一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