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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連振興即保視捷光學眼鏡行 被 上訴 人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被 上訴 人 卓錦隆       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光裕 被 上訴 人 翁冠群       達菖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正聰 被 上訴 人 張雲男 被 上訴 人 國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晉文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5 萬2848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5,45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