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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投資關係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 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益昇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哲在重機械有限公司間,因本院107 年度 重訴字第55號確認投資關係存在事件,提起上訴到院。經查:上 訴人僅聲明上訴,未表明第二審上訴聲明。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,及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用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如數繳納裁判費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冠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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