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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返還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金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勝發間,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57 4 號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伍拾伍萬肆仟參佰壹 拾參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