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良將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家慶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金庭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勝發間,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57
4 號請求
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
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伍拾伍萬肆仟參佰壹
拾參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