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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原  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  告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被   告 高全隆      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     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九 時十五分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