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
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永鴻
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
律師
被 告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
冠進工程有限公司
兼上列二人
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
被 告 高全隆
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
李瑞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九
時十五分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