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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原  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 理人 朱一品律師 被   告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被   告 高全隆      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     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「被告祥合順工程有限公 司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