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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原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被   告 林俊銘 被   告 林焜華(兼林張冬笋繼承人) 被   告 林焜榮(兼林張冬笋繼承人) 被   告 林焜銘(兼林張冬笋繼承人) 被   告 林光揚 被   告 林振榮 被   告 林肇嘉 被   告 林玲羽 被   告 林淑鸞(即林張冬笋繼承人) 被   告 林淑珍(兼林張冬笋繼承人) 被  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被   告 林秉煒 法定代理人 林孝慈 被   告 王月里 被   告 楊錫明 被   告 林炳煌 被   告 林建鋐 被   告 林靜儀 被   告 林靜盈 被   告 林念慈 被   告 林錦華 被   告 楊文德 被   告 楊聰明 被   告 廖偉伶 被   告 王思銘 被   告 林志忠(即林阿仁承受訴訟人) 被   告 葉碧珠 被   告 魏寶貴 被   告 林佳勳 被   告 林佳憲 被   告 林明俊 被   告 林素玲 被   告 林阿禮 被   告 林阿智 被   告 陳金地 被   告 陳雲龍 被   告 陳吉興 被   告 陳 快 被   告 陳美株 被   告 陳林阿春 被   告 林玉美 被   告 洪阿忠 被   告 洪阿來 被   告 洪阿典 被   告 洪進士 被   告 洪文祥 被   告 洪明麗 被   告 莊惠真 被   告 遠瑩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惠真 被   告 謝春美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欽傑律師 被   告 黃聰孟 被   告 黃赺(原名宋黃赺) 被   告 李振寬 被   告 李振筳 被   告 李振傑 被   告 李振豪 被   告 李若淳 被   告 李玉勻 被   告 蔡昊辰  (民國000年0月生)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天龍       宋晴洧 被   告 宋俊彥 被   告 宋逸閔 被   告 林宥辰  (民國00年0月生) 被   告 林品丞  (000年0月生)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子文       宋雍謐 被   告 王金庭 被   告 陳詩婉 被   告 王鴻池 被   告 胡暄珮 被   告 林鳳蓮 被   告 劉言奎 被   告 陳志明 被   告 陳詩霓 被   告 王冠陵 被   告 黃蘇重敏 被   告 劉軒均  (民國90年7月)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玉瑩       劉全男 被   告 黃玉茹 被   告 黃立任  (民國00年0月生)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龍成       吳科穎 被   告 黃宇睿   (民國00年00月生)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淑珍       黃龍舜 被   告 黃明順 被   告 黃馨儀 被   告 黃馨盈 被   告 黃俊凱 被   告 黃謝秀蓮 被   告 黃建華 被   告 陳仁爵 被   告 林曉玲 被   告 李庭芳 被   告 黃忻俞 被   告 謝 茶 被   告 蘇忠聖 被   告 蘇忠璿 被   告 蘇宣 被   告 姚輝 被   告 林家慶 被   告 宋國松 被   告 鄧意璇 被   告 林宸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 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附表之記載,應更正為附表一 。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當事人欄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被 告 黃宇睿 (民國00年00月0日生) │ │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10樓 │ │兼上列一人 │ │法定代理人 謝淑珍 住同上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一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當事人欄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被 告 黃宇睿 (民國00年00月生) │ │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10樓 │ │兼上列一人 │ │法定代理人 謝淑珍 住同上 │ │ 黃龍舜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○○ 號12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