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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713號 原   告 勤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   告 呂紹禾       呂紹永       呂相益       呂相泉       呂見發       呂明坤       呂榮發       呂双春       呂俊德       呂建興       陳素蓉       王維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麥逸堯 被   告 呂建德       呂建輝       詹進益       陳秋蕉 兼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清祥 被   告 呂建德 被   告 陳麗珍(呂宗興之承當訴訟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