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13號
原 告 勤樸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萬久陽
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
律師
被 告 呂紹禾
呂紹永
呂相益
呂相泉
呂見發
呂明坤
呂榮發
呂双春
呂俊德
呂建興
陳素蓉
王維聖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麥逸堯
被 告 呂建德
呂建輝
詹進益
陳秋蕉
兼上16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呂清祥
被 告 呂建德
被 告 陳麗珍(呂宗興之承當訴訟人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