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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發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希達       許勝山       許玉燕       許玉華       許博凱       葉世豐       葉景祥       葉慧芸       許陳麗花       許淑君       許國卿       許嘉君       許慧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743 號塗銷抵押權 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5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3,775 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喻誠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