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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748號 原   告 陽明陶藝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阿治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被   告 𡍼鳳       陳雪霞       翁儷芸       黃璧貴       詹世花       陳鍾滿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,應更正增列編號8 之資料如附表所示 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: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 │ 共 有 人 │ 應有部分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陳鍾滿 │ 30/105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