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8號
原 告 陽明陶藝企業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陳阿治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
律師
被 告 𡍼鳳
陳雪霞
翁儷芸
黃璧貴
詹世花
陳鍾滿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
所為之判決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,應更正增列編號8 之資料如附表所示
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鄔琬誼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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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 │ 共 有 人 │
應有部分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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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 │陳鍾滿 │ 30/10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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