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2號
原 告 慶澤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佳毅
被 告 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温宏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
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
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
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業已於
107年10月12日送達於原告,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(見本院卷
第29頁)。原告
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
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等件為憑(見本院卷第35至41頁),,
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炎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