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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陳梅貴       石坤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郝名遠、合盛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陳梅貴及 石坤北等二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均各為新臺幣 壹佰伍拾萬元,均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 拾伍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