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80號
上 訴 人 陳梅貴
石坤北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郝名遠、合盛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陳梅貴及
石坤北等二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
訴訟標的金額均各為新臺幣
壹佰伍拾萬元,均應各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
拾伍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