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80號
上 訴 人 合盛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永良
上 訴 人 郝名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梅貴、石坤北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等二人各別提起上訴
,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同一,核定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
佰壹拾伍萬零柒佰陸拾肆元(計算式:507,364+643,400=1,15
0,764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