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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合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上 訴 人 郝名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梅貴、石坤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等二人各別提起上訴 ,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同一,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壹拾伍萬零柒佰陸拾肆元(計算式:507,364+643,400=1,15 0,764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