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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98號 原   告 好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永松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被  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炳松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9 月12 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08 年10月24日宣判,茲因本件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