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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興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2,308,500 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,803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