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
上 訴 人 興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博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2,308,500 元,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35,803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
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