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金字第22號
兼 法 定
即 原 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0萬4,56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萬5,803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