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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鑫本系統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欽 代 理 人 吳曉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21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捷流閥業股 │彰化商業銀│ 106年5月31日 │179,550元 │ ER0000000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行土城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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