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7號
聲 請 人 明湛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佳玲(原名:劉金蘭)
代 理 人 賴姿羽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,前經
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00 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
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00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張芝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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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0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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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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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 │佳慶金屬有│永豐商業銀│106 年11月20日│ 78,800元 │ 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行民安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冉學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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