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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台灣蘇比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華 訴訟代理人 楊依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9 號公示催告,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9 號公示催告 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核閱無訛。又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5號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金利精密工│臺灣銀行三│106年10月1日│26,885元 │AK0000000 │ │ │ │業股份有限│重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盧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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