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5號
聲 請 人 嘉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人俊
訴訟代理人 劉善妹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62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又
上
揭案號民事
裁定之支票附表中付款人欄原應登載「台灣中小
企業銀行迴龍分行」,
惟誤載為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迥龍分
行」,有上揭案號民事裁定1 紙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11頁
),然此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更正無
誤(見本院卷第19頁),且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亦無「迥龍分
行」
一節,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行網路查詢結果1 份
可參(見本院卷第31至42頁),是應認上開誤載尚無影響於
系爭支票同一性之辨認,
附此敘明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
乃瑩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雅真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225號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嘉袀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│106年1月8日 │152,000元 │AF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姚人俊│業銀行迴龍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