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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嘉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人俊 訴訟代理人 劉善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又上 揭案號民事裁定之支票附表中付款人欄原應登載「台灣中小 企業銀行迴龍分行」,誤載為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迥龍分 行」,有上揭案號民事裁定1 紙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1頁 ),然此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更正無 誤(見本院卷第19頁),且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亦無「迥龍分 行」一節,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行網路查詢結果1 份 可參(見本院卷第31至42頁),是應認上開誤載尚無影響於 系爭支票同一性之辨認,附此敘明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225號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嘉袀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│106年1月8日 │152,000元 │AF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姚人俊│業銀行迴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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