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6號
聲 請 人 彩揚石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昭光
代 理 人 黃有富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67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
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宜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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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2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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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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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好萊得綠能股│聯邦銀行林│106年11月30日 │10,494元 │UA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口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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