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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6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同永紙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6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┤ │001 │同永紙器│彰化商業銀│ 106年12月30日│ 40,000元 │ LN0000000│ │ │ │廠有限公│行樹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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