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號
聲 請 人 翔綸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佳蕙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33 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王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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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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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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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永豐商業銀│永豐商業銀│105年9月29日│ 35,000元 │ 0000000 │ │
│ │行股份有限│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三重分│公司三重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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