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9號
聲 請 人 幼鑫模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夆和
代 理 人 周月仙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,前經
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
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喻誠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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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7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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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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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塏崴企業有│上海商業銀│106 年10月31日│8,400元 │LCA0000000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李│行蘆洲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文俊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鴻偉精密工│聯邦商業銀│106 年10月31日│66,675元 │U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行北中和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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