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2號
聲 請 人 得群事務用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建福
代 理 人 張珮祈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294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8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世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連思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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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0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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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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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艾克萊資訊│聯邦商業銀│107年4月10日│167,100元 │UA0000000 │ │
│ │用品有限公│行田心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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