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6號
聲 請 人 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大偉
訴訟代理人 陳柏沅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2 號
公示催告在案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尤秋菊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516 號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 001 │金賓汽車股│陽信商業銀│106 年4 月30日│136,836 元│AE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永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李大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