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90號
聲 請 人 雙展祥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春菊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蔡叔穎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590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 連泰工業股 │兆豐國際商│ 107年5月15日 │ 10,774元 │DK0000000 │ │
│ │ 份有限公司 │業銀行思源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