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5號
聲 請 人 煜銘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振坤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因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9 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9 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1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鄔琬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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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60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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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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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勝益精密實│第一商業銀│107年7月20日│11,025元 │K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行樹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李清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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