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4號
聲 請 人 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弘城
代 理 人 王品文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3 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宜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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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64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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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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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華南商業銀│華南商業銀│106年12月14 │63,000元 │PD0000000 │ │
│ │行永和分行│行永和分行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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