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5號
聲 請 人 周賢哲
代 理 人 周麗香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40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君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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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6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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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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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宜家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X-01013 │1 │27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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